據香港會計師公會公布,根據《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擴充條款,符合特定要求的香港會計師可以成為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根據之前的協定,香港會計師只可以擔任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現在,只要香港會計師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就可以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一是獲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資格;
二是在內地有固定居所,每年在內地居留超過6個月;
三是所屬會計師事務所由內地合伙人控制。
按照新規定,已在香港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于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具有中國國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可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
不過,內地居民合伙人在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管理決策中占有大多數的表決權,且受理申請人必須遵守內地法律和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