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以及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共作了92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34處。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是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基礎材料,是對慈善組織實施監督的重要依據,建議在草案中突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這一條修改為: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政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