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發布《關于簡化為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行政處罰證明材料的通知》(下稱“《通知》”),不再由財政部門為事務所出具行政處罰證明材料,而由具體審批部門借助“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自主查詢獲取信息。此舉將縮短事務所開設分所以及提拔個人擔任合伙人、股東的流程和時間。
受訪的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表示,這是符合信息化社會的取證方式,也是逐步邁向誠信社會的一種標志。財政部門優化管理后將提高行政效率,事務所無疑是受益者。
適應信息化社會的改進
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的規定,申請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此前3年內該事務所及其已設立的分所不能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申請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的注冊會計師,在此前3年內不能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因此,此前凡是涉及到事務所設立分所或者提拔個人成為合伙人、股東的情況,都需要財政部門出具行政處罰證明材料。
一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告訴記者,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他供職的事務所在設立分所時,需要向牽頭專員辦提出書面申請。牽頭專員辦收到申請后,將通知事務所總所及已設立分所所在地專員辦,分別對該所近3年接受行政部門檢查及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在匯總各有關專員辦報送的書面說明材料后,才能為符合條件的事務所向受理分所設立申請的省級財政部門出具證明。
“事務所要提出書面申請,而且,相關部門都必須出具書面說明材料。不難想見,整個流程走下來時間并不短,難以跟上信息化社會的步伐。”上述合伙人說。
如今,這些流程將被大大縮減。
《通知》的發布,意在簡化在事務所審批事項中各級財政部門出具未接受行政處罰證明材料的程序,以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規范行政審批流程”的精神,簡化事務所申報材料,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更好地為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
財政部監督檢查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財政部門將利用財政部開發的“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的內設功能,簡化會計師事務所需提交的申報材料,取消財政部門為事務所出具未受到行政處罰證明材料的環節,將通過管理系統查詢相關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是否受到行政處罰。
雙方辦事效率均獲提高
簡化財政部門為事務所出具未接受行政處罰證明材料的流程,不僅事務所可以簡化流程,縮短辦事時間,及早獲得證明材料,而且也大大減少了財政部門的工作量。
據上述監督檢查局負責人介紹,隨著事務所開設分所和新增合伙人數量的不斷增長,財政部門為事務所出具未接受行政處罰證明材料這項工作的業務量越來越大。據不完全統計,僅2015年,財政部監督檢查局就為7家會計師事務所開設分所及80余名注冊會計師擔任合伙人開具了未接受行政處罰的證明材料。
如今,《通知》明確,對注冊會計師個人是否受到過行政處罰事項,由具體審批的財政部門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中自主查詢;事務所跨省設立分所時,由事務所總所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中查詢是否受到過行政處罰,并回復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此前,根據對事務所監管的分工,財政部負責為4家國際品牌事務所及未明確牽頭專員辦的事務所出具證明,其他證券資格事務所由牽頭專員辦負責出具證明,無證券資格的事務所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出具證明。
如今的規定意味著,財政部門對證券資格事務所和非證券資格事務所出具行政處罰證明材料將進行合并管理,而且借助“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后,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不用再在財政部監督檢查局、牽頭專員辦和專員辦之間輾轉印證,極大地節省了人力,提高了行政效率。
記者了解到,《通知》實施后,《關于為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轉制出具行政處罰證明的通知》和《關于為大型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出具行政處罰證明的通知》將停止執行。對非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行政審批事項,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
另外,財政部要求各財政廳(局)于2016年3月底前,將近3年對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完整錄入“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今后對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7日內應將處罰信息及時錄入“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以便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