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司在法院拍賣平臺股權收購了公司A100%股權,收購后將A公司改名為B,因此房產土地證對應需要修改名字,在修改過程中是否為權屬變更,股權出讓方繳納土地增值稅,股權受讓方繳納契稅呢?
【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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