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薪酬(工資)
定義: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以及洗理費等。手套等勞保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一般人員工資
1.發放對象應為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
2.匯算清繳結束前已實際支付
3.列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工資薪金處理(稅務處理特殊事項)
4.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填報規則:
填報“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行次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
股權激勵
1.按實際行權時股票的公允價格與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2.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3.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填報“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2行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
殘疾人工資
1.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發生額100%加計扣除
2.與殘疾職工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4.工資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
5.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填報“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第29行次
《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6條
《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勞務用工
1.按照協議或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
填報“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2行次
填報“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行至第3行相關欄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
職工福利費
1.扣除限額為工資薪金總額14%,超過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2.福利費支出應是對企業職工“醫、食、住、行”方面的福利性質支出,核算范圍應按照〔2009〕3號第三條掌握
填報“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3行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國有企業津貼補貼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3號)
培訓費用
職工教育經費
1.自2018.1.1起,扣除限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8%,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職工教育經費的核算范圍和列支范圍按照財建〔2006〕317號文內容掌握
填報“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4行至第6行相關欄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2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財政部 全國總工會 國家發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國防科工委 人事部 勞動保障部 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稅務總局 全國工商聯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發生的職工培訓費用
1.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2.職工培訓費是職工教育經費中的一部分,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不能準確劃分的一律按8%的限額扣除
填報“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4行至第6行相關欄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六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四條
按比例扣除費用
工會經費
1.扣除憑證包括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和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憑據扣除
2.扣除限額為工資薪金總額2%
填報“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7行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
黨組織工作經費
扣除限額為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9行次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
業務招待費
1.扣除限額為發生額60%與銷售(營業)收入5‰的孰小值,超過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2.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作為收入計算基數
3.視同銷售收入、稽查查補收入也應作為收入計算基數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5行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43條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8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1條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一般企業扣除限額為銷售(營業)收入15%,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扣除限額為30%,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2.基數原則同業務招待費
填報“A1050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欄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捐贈支出
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一般捐贈
1.需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進行,捐贈支出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等
2.扣除限額為年度利潤總額12%,超出部分準予在三年內結轉
3.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填報“A105070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2行至第6行相關欄次《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
《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三條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一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12號)(自2024年2月1日起廢止)
財政部關于印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24〕1號)(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號)
股權捐贈
1.企業向中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股權捐贈,以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
2.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填報“A105070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2行至第6行相關欄次《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
扶貧捐贈 1.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對“目標脫貧地區”進行捐贈可據實扣除
2.“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3.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時,扶貧捐贈支出不計入公益性捐贈支出限額
填報“A105070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7行至第11行、附列資料相關欄次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2022年亞運會及殘運會捐贈 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杭州亞運會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予以全額扣除
填報“A105070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7行至第11行相關欄次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18號)第九條
利息 非金融企業
向金融企業借款
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8行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
非金融企業
向非金融企業借款
1.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2.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8行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
向自然人借款
1.借貸真實、合法、有效
2.簽訂借款合同
3.不具有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
4.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8行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向關聯企業借款
1.債資比要求: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不予扣除
2.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3.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8行次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
《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六條
發行永續債利息支出
1.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投資方利息收入免稅,發行方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2.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發行方利息支出準予扣除,投資方利息收入依法納稅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42行次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保險費用 五險一金
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
填報“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8行至第9行相關欄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5號)
補充養老保險 補充醫療保險
1.需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購買
2.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扣除
填報“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0行至第11行相關欄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企業財產保險
1.《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
2.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填報“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14行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
特殊工種職工的人身安全險
1.按相關部門的要求,為特殊工種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可據實扣除
2.特殊工種范圍參考國家安監總局第30號令 (特種作業目錄)
填報“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14行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人身意外保險費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填報“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14行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
存款保險保費
1.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準
2.存款保險費率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
填報“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14行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
責任保險 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
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填報“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14行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52號)
其他商業保險
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填報“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14行次
資產的折舊和攤銷
固定資產折舊
1.不超過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計算出的限額;
2.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行至第7行相關欄次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至第六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
無形資產攤銷
1.投資或受讓的無形資產按法律或合同約定年限分攤
2.不低于10年分攤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21行至第29行相關欄次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條
外購商譽
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29行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文物、藝術品資產
1.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為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2.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填報“A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7行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五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
1.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不低于10年折舊
2.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不低于3年折舊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8行至第20行相關欄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長期待攤費用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攤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分攤
3.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攤
4.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年限不低于3年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33行至第38行相關欄次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經營租賃:填報“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
融資租賃: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行至7行相關欄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
1.2014.1.1起,所有行業企業購進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價超過100萬元的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2.2019.1.1起,全部制造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均適用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新購進的生產經營與研發活動共用的儀器設備,單價超過100萬元的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8行次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9行相關欄次
《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8行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1.海南自由貿易港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設立的企業
2.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3.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0.1行次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31號)第三條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0.2行次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19號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3.以上固定資產折舊,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4行、第15行相關欄次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一次性扣除
企業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1.2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1.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第四季度新購置的儀器設備允許一次性扣除,并按100%加計扣除
2.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項政策
3.當年不足扣除的,可結轉至以后年度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1.1行、12.4行相關欄次
加計扣除:
填報“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第30.2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
1.2018.1.1-2023.12.31期間內購進(包含自行建造)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扣除
2.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1.2行次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1.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第四季度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
2.電子設備可一次性扣除;其他固定資產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
3.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2.1行至第12.3行相關欄次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1.海南自由貿易港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設立的企業
2.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3.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3.1行次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31號)第三條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3.2行次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19號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1.外購軟件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的,折舊或攤銷年限最短為2年(含)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折舊年限最短為3年(含)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6行至17行相關欄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七條、第八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資產損失
一般資產損失
1.資產損失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2.五年內可追溯調整扣除
填報“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欄次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股權投資損失
在經確認損失發生年度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填報“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24行至26行相關欄次
《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
《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一條
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
1.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原始追索記錄確認扣除;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依據司法追索記錄確認扣除;單戶貸款余額超過1000萬元的,仍按總局2011年25號公告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填報“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8行至21行相關欄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 )
研究開發費用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1.加計扣除比例:
(1)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按10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2)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按10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3)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研發費用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4)其他企業:研發費用按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2.以下不屬于研發活動,不適用該政策:
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3.以下行業為負面清單行業,不適用該政策:
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填報“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相關欄次
填報“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第25行至28行相關欄次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提高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開展2023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清單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函〔2024〕60號)
投入基礎研究支出加計扣除
1.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2.需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且用于基礎研究
填報“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第30.1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2號)
手續費和傭金
一般情況
1.一般企業按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不超過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扣除
3.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得扣除
4.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不得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3行次
《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從事代理服務的企業
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等營業成本,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填報“A10201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相關欄次
《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三條
電信企業
1.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扣除
2.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3行次
《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
《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
房地產企業
房地產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扣除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3行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
保險企業
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填報“A1050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欄次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準備金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1.計算公式: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如為負數,則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的貸款資產范圍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第一條
3.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的貸款資產范圍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第三條
4.金融企業發生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再按損失申報扣除
填報“A105120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2行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財稅〔2016〕114號等6個文件規定的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繼續執行
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1.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貸款適用
2.按照五級分類比例提取
3.金融企業發生此類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再按損失申報扣除
填報“A105120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3行至第7行相關欄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85號)
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
1.保險公司按不同保險類型,分不同比例扣除保險保障基金,具體見財稅〔2016〕114號第一條
2.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以及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9.1行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計提準備金有關稅收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1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1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保險公司準備金
1.保險公司準備金按財稅〔2016〕114號第三、四條提取的各類準備金允許稅前扣除
2.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9.2行至39.3行相關欄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計提準備金有關稅收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1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1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應扣未扣支出
以前年度
1.追補至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2.不得超過5年
3.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相關對應欄次
《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當年度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相關對應欄次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
其他費用
接受技術投資入股計稅基礎
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21行至第29行相關欄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行政和解金
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行政和解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0號)
工作服飾費用
根據工作性質和特點,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稅前扣除
填報“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25行次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
籌辦費
1.可在開始經營當年一次性扣除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攤銷,一旦選定不得改變
2.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
3.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
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37行次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
維簡費
1.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允許扣除,預提的支出不得扣除;
2.支出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6行次
《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6號)
《關于企業維簡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7號)
罰款、罰金和被沒收財物損失 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9行次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稅收滯納金 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0行次
贊助支出 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1行次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次
稅金
1.企業所得稅不得扣除
2.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得直接扣除
3.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不得扣除
填報“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20行次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