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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文章

從五個典型案例看騙取留抵退稅的主要行為模式和法律風險

time:2022/5/1 9:26:01 瀏覽次數:1156 次

以案為鑒,防范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 

4月1日起,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實施。今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作為應對經濟下行壓力、穩住宏觀經濟大盤的關鍵性舉措。其中,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是“重頭戲”,全年留抵退稅規模約1.5萬億元。稅務部門迅速采取各種措施保障落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有不法分子正伺機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2019年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出臺后就出現過這種情況。李克強總理3月2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實施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的政策安排時強調,“對偷稅、騙稅、騙補等行為堅決打擊、嚴懲不貸”。國家稅務總局也提出要嚴密防范和嚴厲打擊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違法行為。本文從征納雙方角度,結合案例,分析在落實留抵退稅新政中如何精準識別、防范有關偷稅、騙稅風險,確保這一好政策充分發揮作用。

增值稅留抵稅額,是由于納稅人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在計量、確認及時間上存在差異而造成申報期末有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客觀上造成納稅人資金占用。退付留抵稅額是平衡稅負、普惠于民的有力舉措,一些不法分子卻借機實施偷稅、騙稅的違法行為。筆者以幾起現實發生的典型案例為例,梳理分析哪些是需要注意的留抵退稅管理風險點。

利用虛列進項,擴增留抵稅額騙取退稅

某食品加工廠即是典型一例。該企業2019年4月成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加工食品享受按10%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政策,符合增值稅留抵退稅條件。

稅務部門檢查發現,該企業2022年3月取得符合抵扣條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80萬元,農產品收購發票進項稅額80萬元,但收購發票中只有40萬元是真實購進可抵的進項稅額,企業自行虛擬抵扣進項稅額40萬元。

該企業當期銷項稅額合計120萬元,申報產生期末留抵稅額40(120-80-80)萬元,按“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公式計算進項構成比例為50%[80÷(80+80)],從申報表上看當期可獲增量留抵退稅20(40×50%×100%)萬元。

如果該企業未自行虛擬抵扣40萬元進項稅額,其當期留抵稅額為0(120-80-40)元,無留抵退稅。對比可見,該企業虛假申報留抵退稅20萬元,稅務部門需要認真審核進項發票,尤其是農產品收購或銷售發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公式中有進項構成比例要求,但若增值稅虛假抵扣憑證增加,通過進項構成比例計算的退稅款中摻雜的虛假成分會相應增加。

可見,進項構成比例只是一個平衡信息比對發票與不比對發票的標尺,稅務人員不可因進項構成比例核算準確,而忽略進項稅額構成真實與否對留抵退稅計算產生的影響。

利用少計收入,逆增留抵稅額騙取退稅

利用銷售貨物勞務及服務不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紅字沖減收入進行虛假申報,也是不法分子常用的虛增留抵稅額手法。

主要表現為因納稅義務時間不同,對已發生的業務不開具發票也不進行納稅申報,或者因受票方是自然人不索要發票而不開具發票等。不法分子常通過少計銷售收入來逆增當期的留抵稅額,特別是房地產、建筑安裝等行業,因項目周期長,未按規定納稅義務時間確認銷售收入的情形常見,甚至存在銷售行為發生并已收款,但仍按業務往來掛賬不結轉收入的情況,這為不法分子騙取留抵退稅帶來了空間。

比如2018年1月成立的某建筑安裝企業。稅務部門核查發現,這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稅額80萬元,2022年3月取得符合抵扣條件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200萬元,結轉上期期末留抵稅額85萬元,實際發生銷售收入1500萬元。

但這些銷售收入中有500萬元未入賬,未開具發票,造成企業當期產生虛假期末留抵稅額195(1000×9%-200-85)萬元。

該企業不涉及其他增值稅項目,雖不符合小微企業增量留抵退稅條件,但符合普惠性一般企業按連續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0,且第6個月增量大于50萬元并按60%比例退稅的條件,其進項構成比例為100%,申報表上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為69[(195-80)×100%×60%]萬元。

若該企業未隱匿500萬元收入且已開具發票,其當期實際產生期末留抵稅額150(1500×9%-200-85)萬元,當期可申請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為42[(150-80)×100%×60%]萬元。可見,企業虛假申報留抵退稅27萬元。對此,應關注企業確認銷售收入的及時性和收入沖減(紅字)的準確性。

利用關聯企業,轉嫁留抵稅額騙取退稅

當前,有部分不滿足增值稅留抵退稅條件但有結存留抵稅額的納稅人,在發生企業注銷業務時,向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下游關聯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操縱其辦理留抵退稅。

主要表現為在沒有真實商業目的前提下,上游企業虛開銷項發票抵消結存留抵稅額,不產生繳稅,但利用下游企業取得虛假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并產生留抵稅額進行騙稅。

例如,稅務部門發現,2020年1月成立的某批發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疫情經營虧損,擬注銷企業。其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稅額為180萬元,但納稅信用為C級,不符合留抵退稅要求。為了將結存的180萬元留抵稅額變為退稅,該企業將資產高價賣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下游關聯企業B,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稅額180萬元,之后將企業注銷。B企業虛假抵扣180萬元進項稅額后,將虛假產生的180萬元留抵稅額申報了退稅。

可見,不具備留抵退稅條件的企業,通過轉嫁留抵騙取退稅的關聯交易需要關注。

利用進項轉出,暗增留抵稅額騙取退稅

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是否準確,與進項稅額轉出密切相關。特別是當納稅人發生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又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當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是由“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乘以“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和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再除以“當期全部銷售額”計算而來。

因此,只要納稅人將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歸集在簡易計稅等不得抵扣項目收入較少的納稅申報期進行計算,就會導致當期進項稅額轉出變小,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變大。甚至將本屬于簡易計稅或免稅項目的進項發票,歸集在一般計稅項目下,用于抵扣進項稅額,虛增留抵稅額。

主要表現為一般計稅項目增值稅稅負過低,甚至為零,而簡易計稅項目納稅正常。如果建筑安裝納稅人涉及跨區經營預繳增值稅,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中會長期出現預繳余額,結構分析顯示這些余額均是一般計稅項目按2%預征率形成的預繳稅款。

比如某批發行業企業,符合微型企業標準。稅務人員審核發現,這家2018年1月成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期末有留抵稅額15萬元,2022年3月發生一般計稅項目收入200萬元(適用稅率為13%),發生免稅項目收入100萬元。當期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40萬元,其中用于免稅項目24萬元。上期期末留抵稅額25萬元,進項構成比例為100%。

2022年4月,該企業將存量與增量留抵稅額同時申報退稅,并將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轉移至一般計稅項目下抵扣,其當期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5(15×100%×100%)萬元,當期增量留抵稅額為24[(40+25)-200×13%-15]萬元,當期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為24(24×100%×100%)萬元。

而按實際情況,該企業當期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5萬元,其當期增量留抵稅額不是24萬元,應為0[(40-24+25)-200×13%-15]萬元,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應為0(0×100%×100%)萬元。

可見,該企業虛假申報留抵退稅24萬元,需要特別注意企業進項稅額歸集、轉出處理是否合理準確。

利用優惠政策,疊加套取多重退稅

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是又一種還稅于民的稅收優惠方式。如果享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辦理即征即退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流轉至下游企業供其抵扣進項,會造成同一流向的增值稅稅款,上、下游企業分別享受3%稅率即征即退和13%稅率留抵退稅的重復退稅。

主要表現為上游享受即征即退企業,利用稅收減免和地方財政扶持返還作為贏利保底,向下游企業虛開或實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下游企業可抵扣進項稅額后騙取或套取留抵退稅。這方面,以軟件制造和殘疾人較多的福利企業及綜合資源利用行業問題比較突出。

例如,稅務部門發現,2018年5月成立的A軟件開發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條件,2022年4月銷售1000萬元自產軟件給B機械制造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稅130萬元。

根據現行政策,A企業可享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當期申請辦理了100(130-1000×3%)萬元退稅。下游B企業符合增值稅留抵退稅條件,在抵扣130萬元進項稅額后申報留抵退稅130萬元。

A、B兩家企業共計辦理退稅230萬元,而實際入庫稅款只有130萬元。如果A企業在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同時,還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下游B企業申報留抵退稅的虛假成分會水漲船高,涉稅風險更大。

因此,要注意享受即征即退類稅收優惠企業對外開具發票業務是否屬實。

從這些案例看,騙取留抵退稅具有多樣化、隱蔽化、團伙化、跨地域特征。但在智慧稅務監管下,有關不法行為都被稅務部門及時發現,涉事企業被依法予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和罰款,以及降低納稅信用等級和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受到聯合懲戒等處理。涉嫌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多管齊下,及時防范留抵退稅造假

擴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規模是今年稅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為保證該政策充分發揮作用,必須嚴厲打擊、及時防范騙取留抵退稅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在積極引導納稅人正確理解留抵退稅政策、應享盡享政策紅利的同時,要善于總結、精準識別騙取留抵退稅的動向,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引導納稅人正確享受政策紅利。增值稅留抵退稅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政策,由于退稅事項必須由納稅人主動申報,稅務部門、涉稅服務中介機構等單位在做好納稅人稅費服務的同時,應加大留抵退稅政策宣傳和業務輔導的力度,讓所有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應知盡知、應享盡享。為使納稅人快速、規范享受這一紅利,可以對納稅信用等級高的企業開通高效便捷的退稅辦理平臺,增強留抵退稅風險防范意識,密切關注留抵退稅申報是否屬實,引導納稅人嚴格按規定操作。

嚴格核準手續,精確識別資格身份。受納稅主體、行業、規模等因素影響,增值稅留抵退稅條件要求不同,尤其在主體確認、享受條件、退稅計算與進項構成比例等方面區別較大。稅務部門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時,要精準劃分納稅主體類型、行業范圍及辦理留抵退稅計算的準確性。一是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要分清普惠型一般企業與小微企業和特定行業(制造業等6類行業)企業的標準,了解納稅主體的信用等級及上游開票企業、下游受票企業的經營狀況,做到受理申報事前有數。二是關注留抵退稅的計算,尤其是存量、增量留抵退稅的區分以及進項構成比例的準確性。三是把握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準確判斷申報留抵退稅與出口退(免)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以及附加稅費的關系,按政策規定分清申報前后次序,跟蹤補退重辦操作是否規范。

加強風控管理,精準劃分預警級次。加強日常增值稅發票的風險管理,充分利用大數據風險防控識別,及時跟蹤企業的發票流向、資金使用、物流走向、虛開發票、隱匿收入等情況。一是加強納稅人主體管理,通過納稅主體之間的橫向、縱向分析比對,篩查行業稅負率、毛利率、庫存率、存貨周轉率、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變動等指標的異常,找到稅收風險根源。二是加強各稅種之間的比對,特別是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出口退(免)稅、印花稅、附加稅費的申報對比,建立風險指標模型,準確識別留抵退稅風險點。同時,結合稅收大數據,分析企業交通工具進出頻次以及用電、用工、用水等數據,幫助稅務部門做出更精細的風險數據分析。三是加大數據監管提醒告誡力度,通過數據模型掃描,幫助納稅人及早識別潛在風險,通過風險共控渠道提示提醒納稅人自行排除,有效幫助納稅人避免發票使用非主觀過錯,避免涉稅風險。

核實業務真偽,做到合法合規退稅。加大增值稅留抵退稅稽查力度,對涉嫌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實施有效的稅務精準監管。一是以鏈條式、全周期的分析核查模式,對企業的業務真實性、合理性、投資主體關聯度進行識別判斷與核查。二是注意納稅人開具發票、資金結算、貨物運輸及購銷合同等相關內容的一致性,對其上游業務真實性進行精準校驗,對下游企業進行穿透核查,特別是與發票相關的購銷合同、發票聯次、付款記錄、物流證明、出入庫手續等,例如對于建筑企業,可看其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后,是否在規定時間內預繳稅款,是否有以此達到少計收入的目的。三是積極推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約談警示、立案稽查、公開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對發生增值稅申報比對異常、涉稅風險疑點較多的納稅人,除按規定暫停辦理退稅外,還應全方位加強監控管理。

加大懲處力度,形成社會共治威力。依托常態化打擊虛開騙稅機制,多部門聯合強力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行為。一是對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等規定予以其他處理。二是對重大涉稅違法犯罪案件,依法從嚴查處曝光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稅務機關對確定的失信主體,納入納稅信用評價D級管理,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平臺。三是稅務機關與金融、公安、財政、不動產管理等部門成立聯合辦公機構,利用征信系統平臺,加強納稅失信信息交換,對納稅人的逃騙稅行為,面向社會定期公布,形成常態化、制度化的數據共享協調機制。

納稅人要遵守稅法,主動防風險。首先,納稅人要精確判定自身主體類型,對應合規享受留抵退稅政策,防范后續核查留抵退稅帶來的稅收風險。其次,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除了要合法使用發票、合規計算并抵扣進項稅額外,還要防范商品采購環節事前、事中與事后的稅收風險。事前要通過登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查詢開票企業的經營狀況,做到心中有數;事中要注意開具發票、資金結算、貨物運輸及購銷合同等相關內容的一致性,防范與實際業務相背離;事后要加強票據的驗證比對,確定無誤后再進行抵扣,避免留抵退稅違法風險。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葉茂 王文清 水泉

華稅短評

國家全年1.5萬億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目的在于幫助企業度過“資金難關”,助力穩定經濟整體局勢。政策覆蓋廣、退稅力度大,更要防范、打擊騙取留抵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退稅資金精準直達符合享受條件的企業,又避免國家稅款流失。

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三令五申嚴厲打擊騙稅行為。在《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就指出稅務機關在政策施行中發現“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務要追繳稅款并依法處理;4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公開曝光了5起騙取留抵退稅典型案件,以彰顯國家對騙取留抵退稅行為的“零容忍”;新華社報道,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稱,對惡意造假騙取留抵退稅的企業將倒查3年,并延伸檢查上下游。

可見,大規模留抵退稅政策為企業帶來“活水”的同時,也暗含著稅收風險。本文結合具體案例對騙取留抵退稅的5類典型違法行為進行了逐一分析,為廣大企業敲響警鐘。這五種典型行為包括“虛增進項”、“少計收入”、“利用關聯企業”、“利用進項轉出”和“利用稅收優惠”。同時,本文也為稅務機關加強監管、為納稅人自查、合規提出了建議。

我們建議廣大納稅人,尤其是因疫情、國外局勢面臨資金困難的企業積極利用大規模留抵退稅的政策,但也應防范其中的稅收風險:

一方面,企業應當合法、合規申報享受留抵退稅政策,合法使用發票、合規計算并抵扣進項稅額,堅守真實貨物交易的紅線,做到資金流、發票流、合同流、貨物流“四流”一致。自身免于陷入虛開騙稅的風險,也要避免接受到上游開具的違規發票,做好核查。另一方面,如果企業發現自身存在隱匿收入、虛假申報等問題,應主動積極整改,避免陷入偷漏稅的風險之中,乃至陷入刑事風險。

轉自房地產企業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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